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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若干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县”战略实施,打造创业与人居优选地,鼓励企业加快引进和培养各类优秀人才,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企业引进人才智力的重点:我县高新技术、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所急需的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学士学位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省内外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其他经审定具有特殊贡献或急需的各类紧缺人才和项目。
人才培养的重点对象:
(一)本县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二)本县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等领域急需的科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三)企业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
(四)熟悉国际规范的高素质的经济、贸易、法律、金融类专业人才;
(五)经济发展急需的其他各类人才。
第二条 企业引进各类人才一律准入。对引进来我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后,由县政府给予为期三年的生活补贴,标准为: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每人每年10000元;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每人每年6000元。对引进来我县企业工作且满一年的学士学位本科生或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为期二年的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三条 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企业应优先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县政府对引进人才实行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每人每年3600元;学士学位本科生或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2400元,补贴期限为三年。
引进人才在本县范围内首次购买商品房的,凭房产证由县政府给予购房补贴,标准为: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每人6万元;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每人3万元;学士学位本科生或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1.5万元,分三年兑现。
第四条 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可随调随迁。引进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以上的人员其配偶的工作,原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予以对应安置,其他由县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其学历、专业和原工作单位性质,帮助推荐安排相应工作;其子女的就读,可在全县范围内择校,高中段学校收取的择校费,由用人单位和县政府各承担50%,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学校在报名时收取,县政府承担的部分,每学年初由县人事部门统一向县财政申请划拨给相关的学校。其他引进人才的子女就读,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就近入学,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一律免收借读费。引进人才子女的就读,应填写《引进人才子女就读申请表》,经县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
第五条 建立引进人才社会保障制度。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对能够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引进人才可接续;不能转移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补缴。引进人才的人事档案关系由用人单位委托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需重建档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县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其原有身份后,予以重建人事档案。
第六条 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鼓励用人单位运用各种方式引进国内外人才和智力,可以采取调动、聘用、兼职、咨询、讲学、社会实践以及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和资金入股等形式,来我县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鼓励企业大力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对人才引进较多、作用发挥较好的企业,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企业每引进1名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的人员,奖励5000元;每引进1名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的人员或高级技师,奖励3000元;每引进1名具有学士学位本科生或中级职称的人员或技师,奖励1000元。引进人才应首次签订三年以上合同且在本县工作满一年以上。
第七条 鼓励企业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对通过人事部门经国家外专局批准引进的国外智力项目,在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和专项资助经费的同时,按每一完成项目,县政府给予项目执行单位1万元的经费补助。对企业自行聘请的外国专家项目(需报人事部门备案认定),县政府给予项目执行单位5000元的经费补助。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凡建一个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5万元;建一个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10万元。博士后工作站的科研项目,县科技部门应优先予以立项和补助。每招收1名实际从事科研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两年进站研究期间由县政府给予6万元补助,其中3万元用于进站博士后的生活补贴。博士后研究期满出站留在我县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协议,工作期满可申请给予10万元的补助。
第九条 鼓励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企业建立的技术研发中心(工程研发中心、中试基地等),每引进5名硕士或副高职称以上人员(项目主要承担者),并参与技术研发一年以上且有科研成果的(需报县科技部门认定、县人事部门备案),由县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在职培养各类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企业每培养1名学士学位本科生、中级职称或技师以上人员,且取得文凭或证书后与其所在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县政府给予企业补助一定的培养经费,标准为:博士学位2万元,硕士学位1万元,学士学位本科生2000元;正高职称5000元,副高职称或高级技师2000元,中级职称或技师1000元。每培养10名初级(助理级)职称人员,补助1000元。
用人单位要确保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每人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推行45岁以下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学历教育,用人单位要确保工资总额2.5%的职工教育经费优先用于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鼓励高校学生来我县企业参加就业实习。普通高校在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学生,经省、市、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推荐在我县企业参加就业实习的,企业要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支付食宿交通费用。学生毕业后留在我县工作且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的,其在我县实习期间,县政府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硕士研究生以上人员每人每月500元,学士学位本科生每人每月300元。
第十二条 建立企业高层次人才疗休养、体检、慰问制度。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的高层次人才,由县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安排一次体检及年终慰问,每两年组织安排一次休养考察活动,所需经费由县政府和企业各承担50%。
第十三条 设立“尊知重才”和“创新创业”奖。对重视人才工作,在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及为我县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加大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资金投入力度。县财政落实人才专项资金,确保用于企业人才引进、培养、开发、使用及奖励等经费按时到位。
第十五条 企业用于人才引进、培养、开发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政策列入经营成本。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补助、资助或奖励项目,须经相关部门认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县人事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三年。《安吉县引进国内外人才智力的若干规定》(安政发〔2004〕50号)中涉及企业部分停止执行。本规定由县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安吉县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为加快我县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工作进度,根据《安吉县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若干政策规定》(安政发〔2007〕50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引进人才年龄认定
《规定》中所指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省内外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年龄须在60周岁以下;
(二)高新技术、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所急需的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学士学位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年龄须在55周岁以下,其中专业技术人才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现职;
(三)其他各类特殊人才,指在学历、职称、年龄等方面虽不属我县重点引进对象,但在某行业、某专业领域具有特殊专长或建树,为我县急需者,包括管理人员、技师等,年龄须在50周岁以下。
第二条 引进人才程序认定
(一)引进人才实行备案制。
(二)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学历、职称、学位、业务能力、健康状况等材料报送县人才交流中心备案。
(三)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县劳动部门鉴证。
(四)引进人才的人事档案由县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由用人单位或引进人才与县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第三条 引进人才时限认定
符合前款的人才对象,2007年8月前来安吉工作且档案挂靠到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的,也可享受《规定》中的优惠政策,享受时间从2007年8月开始计算;2007年8月以后来安吉工作的,从档案挂靠到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时开始享受《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申报程序及内容
(一)县人事局每年第三季度接受认定申请。人才个人填写各类补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由用人单位向人事局报送并须附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须经劳动部门鉴证)、社会保险证明材料、补贴发放期内的企业工资发放清单(加盖单位公章)等资料(如租房、购房合同、缴费收据等)。
(二)人事局接受认定申请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并提出意见,提交县人事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是否享受规定的待遇。
(三)确定享受规定待遇的人才,由县人事局在安吉人事人才网等宣传媒体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各类补贴发放程序
经公示后,各类补贴从县人才资金中列支,每年11月由县人事局核拨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人才本人。
第六条 补助或奖励给企业经费的申报
(一)用人单位每年第三季度向县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须附相关人员基本情况、证书复印件和原件等材料),并填写奖励或补助审批表。
(二)经县人事局审核批准后,每年11月核拔给企业相应的奖励或补助。
第七条 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就业、就学
(一)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由用人单位安排就业或负责联系就业。确有困难无法安排的,由用人单位向县人才办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才办协调县人事局、县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根据本人特长联系推荐就业。
(二)引进人才子女需转入本县中、小学读书的,由用人单位向县人才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引进人才子女就读申请表》,经县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县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到本县学校就读。引进人才配偶、子女需解决就业、入学的,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第八条 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各类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工作中,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凡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各种待遇的,经查实,必须及时追回有关费用,并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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